罪犯菅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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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102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菅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因犯盗窃罪经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以(2011)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菅某某于2012年5月8日送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6月1日调入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减刑一年。
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5月29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对罪犯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
2018年4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淄博监狱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菅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菅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菅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菅某某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罚执行专职警察通过对罪犯多次进行刑事政策宣讲,使菅某某充分认识到缴纳罚金不仅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且对于他今后的服刑改造,对于刑满释放后重建个人诚信,对于自己洗心革面、重新开始新的人生,都具有非常重大、积极的意义。随后,菅某某积极联系近亲属,表达了缴纳罚金、完全遵从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罪犯菅某某的亲属通过实际行动支持菅某某,通过积极筹措,于2018年3月5日向阳信县人民法院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阳信县人民法院向罪犯菅某某出具结案通知书,通知其罚金已履行完毕,向山东省淄博监狱发函告知“2018年3月5日,菅某某罚金八万元执行完毕”,并附相关罚金缴纳收据。结合以上证据材料,监区警察集体审议后认为罪犯菅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菅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日,九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罪犯菅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公示两日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科室审查
2018年5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罪犯菅某某的减刑案件书面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通过监狱干警的普法教育,积极履行缴纳罚金的法律义务,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8日,淄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菅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作出同意菅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山东省淄博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菅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淄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淄博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菅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菅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菅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菅某某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2018年6月26日,裁定书送达罪犯菅某某。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山东省淄博监狱刑罚执行专职警察通过对罪犯进行刑事政策宣讲教育,使罪犯菅某某充分认识到履行财产性判项对个人的必要性。菅某某通过家属积极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八万元,说明菅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能够承担缴纳罚金的义务,面对新的刑事政策对减刑幅度的影响,不得不认真对待,积极缴纳罚金。该案例中罚金八万元全部缴纳,不仅对于罪犯菅某某将来的改造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同时也断绝了其他罪犯迟疑、观望以及等待减刑、假释政策再次变化的念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