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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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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08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范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西某镇。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于2014年10月13日送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改造。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鲁宁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范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范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范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兑现表扬四次,获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关于范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二监区向一审法院寄发公函核实,范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建议依法对罪犯范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范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3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范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范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范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范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范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范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范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范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范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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