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谷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04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谷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某镇,因强迫卖淫罪经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曹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于2015年10月16日送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菏泽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谷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谷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谷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谷某原审判决判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赃款二百五十元,谷某家属已代为全部赔偿。综合以上情况,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谷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议。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谷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谷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谷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谷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谷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谷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谷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7日止。
该犯系累犯,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其家属代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消除其犯罪带来的社会影响,具备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