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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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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026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捕前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鄄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菏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退缴至检察机关的赃款予以没收,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24日送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0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济刑执字第90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份,山东省德州监狱二监区包组民警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情况,经过摸底排查、初审后,认为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情形: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提出对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上报监区。2018年3月26日,经监区集体研究,参会十四名民警全部同意对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日,监区长组织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对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进行审核,会议综合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参会五名民警全部同意对罪犯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提请。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两个工作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监区将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材料报至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符合减刑八个月的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现有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出具证明,证明其已退赃四十万元,连同其亲属于2018年3月8日缴纳的397064.29元,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适当。

2018年4月11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案件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相关材料及拟提请意见报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2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人员参会,会议应到十五人(包括两名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实到十三人(包括两名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全部同意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对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科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6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4月2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应到十一人,实到十一人,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决定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会后,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监狱公章。

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4月27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立案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期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3日。2018年5月2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一案进行了开庭。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周某某作出了(2018)鲁14刑更295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同日,监狱将裁定书送达给罪犯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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