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 荣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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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3179907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荣某某,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捕前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四十五团(以下简称“农三师四十五团”)机关家属区,因诈骗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2)喀垦刑初字第5号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 2012年4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喀什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荣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荣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学习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了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该犯在改造周期内获得季度表扬五次(2015年11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监狱级劳积三次(2015年12月、2016年12月、2017年7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罪犯荣某某予以提请减刑八个月。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7年1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进行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荣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荣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荣某某减刑为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以(2018)新31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荣某某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在服刑人员荣某某减刑案中,监狱积极鼓励罪犯努力改造,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规范提请减刑并公开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了减刑对罪犯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