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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服刑人员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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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317985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70 年8月23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塔城市某村村委会村主任,捕前住塔城市。2015年2月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2020年12月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塔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1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医院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因此经监狱医院集体会议研究认为,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减刑柒个月。

监狱医院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狱医院认定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狱医院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7年4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管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同意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沈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4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沈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罪犯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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