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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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3179785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7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研究对刘某某提请的减刑案件。由减刑案件承办民警汇报刘某某的悔改表现:刘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属于被判无期徒刑的毒品再犯,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逐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家庭、他人、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洗涮自己所犯的罪行。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平时严格要求自己,能做到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民警汇报,维护狱内良好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在焊工岗位上,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电焊技术。刘某某先后获得八次监狱季度表扬,获得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八监区民警集体会议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7月11日召开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八监区刑罚执行民警将呈报刘某某减刑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认真审查提请减刑的刘某某案件,于2017年9月25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认为监区提请刘某某的减刑案件,书面材料来源合法合规,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7年1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依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研究,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经评审讨论研究,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意见,并依据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公示期满后,向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刘某某减刑案件的征求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完备,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刘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和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完备,作出对刘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决定。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和《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核。于2018年1月8日经局刑罚执行处审查认为,根据刘某某的改造表现和奖励情况,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8年1月10日召开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研究,根据刘某某的改造表现和奖励情况,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在《罪犯减刑审核表》签署意见。监狱局连同刘某某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刘某某减刑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属于被判无期徒刑的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将刘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40年3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