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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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X15317103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潘某某,女,1970年6月9日出生,贵州省人,无文化,捕前系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及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014年7月16日被送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4日服刑人员潘某某家属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五千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将罚金票据送至监狱。
2018年3月2日,天津市女子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潘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认为服刑人员潘某某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三次,同时考虑其未能履行退赔被害人谷庆柱、王银及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七个月。
3月6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阅卷时发现,该犯只参与抢劫一起,涉案数额为人民币2468元,且已发还被害人人民币850元,只差1618元。询问监区为什么家属未缴纳?监区警察询问家属后得知是法院未收。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上,刑罚执行科将潘某某的情况特别加以说明,引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的注意,了解了相关情况,表示要帮助联系相关单位。因潘某某当时仍未缴纳退赔被害人及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会后,经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和监狱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工作,服刑人员潘某某的家属于2018年3月2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缴纳1618元。并于2018年3月27日将交款票据送至监狱。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服刑人员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你狱从严减刑建议正确。但针对潘某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情节,因在我院和你狱共同工作下,服刑人员潘某某于2018年3月26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故建议对服刑人员潘某某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八个月。”
3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建议对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以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津01刑更6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