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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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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X15312964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梁某某,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梁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医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医院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梁某某委托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三万元,财产性判项全额履行完毕。综合考虑,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医院人民警察集体合议认为,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梁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医院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梁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梁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同意提请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6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梁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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