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常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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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312048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常某某,男,文盲,1943年9月出生,安徽省某县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38226.75元。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9日送潜川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7年4月26日调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初,该服刑人员申报减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狱根据常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符合报减条件。常某某在入监时已经年满65周岁,于2017年7月5日经九成分局认定为老年罪犯。在减刑材料的办理过程中,监狱民警发现该犯狱内消费账户余额为5891.62元,月均消费345.16元,其中由于该服刑人员是老年犯,其亲属担心他的身体健康,汇了5000元供其购买营养品。按照规定,该服刑人员由于民事赔偿未完全履行,消费账户的余额过多不能申报减刑。监狱民警找常某某谈话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政策教育。该服刑人员表示愿意通过取出大帐款偿还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该服刑人员的亲属于2018年3月22日从该服刑人员狱内消费账户取出4001元,缴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为常某某偿还被害人的部分民事赔偿款。
2018年3月26日,内设监区召开了减刑、假释区务会,经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报请常某某减刑,区务会后,按照监狱规定将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2018年3月29日,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民警集体研究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报请减刑。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拟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于2018年5月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经全体成员集体评审,一致同意对常某某提请减刑。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该服刑人员的减刑卷宗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出具同意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2018年5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局长办公会,经全体成员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对常某某提请减刑,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案件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6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裁定对常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