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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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X15311172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丛某某,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丛某某因犯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内050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丛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丛某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丛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记功两次。丛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7年11月22日委托其亲属将罚金一万元全部缴纳。综合考虑,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一监区三分监区集体合议认为,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18年1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丛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丛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1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八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