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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温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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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X15305850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温某某,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1)锡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于2012年3月9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10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经监区初步摸排,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监区综合分析温某某犯罪的经过,温某某是因家庭矛盾与婆婆发生厮打,主观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所述,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调查了解,温某某弟弟温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温某某假释后居住地为锡林郭勒市正蓝旗,2017年10月16日监狱委托锡林郭勒市正蓝旗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

2017年11月7日,温某某假释后居住地锡林郭勒市正蓝旗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罪犯温某某目前适合社区矫正,同意在正蓝旗上都镇服刑。”

2017年11月30日,经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温某某犯罪的经过、入监服刑期间表现,结合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情况。认定温某某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依法对温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法制科审查,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温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温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温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4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温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邀请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温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温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裁定假释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派民警将温某某送至假释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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