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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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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3051677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文盲,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儋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4年1月2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20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康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陈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的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某现年66岁,系老年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配合治疗,减刑时属从宽掌握情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区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 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0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陈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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