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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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305168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符某某,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三亚市凤凰镇。2015年5月20日,符某某犯抢劫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符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入监服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符某某减刑案件。符某某在服刑期间,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10月,考核期内共获得4个表扬。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会议综合符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具备减刑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依法对符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符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符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