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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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3051710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外号:“阿分”,男,1989年02月15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于2014年02月21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罪犯黄某某服刑以来,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自2014年06月起至2017年10月,共计考核四十一个月,共获得五个表扬,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一千元,达10%,又因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提请减刑三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均无异议。
一监区将提请罪犯黄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的罪犯黄某某减刑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做出了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均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刑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且扣减减刑幅度适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