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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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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JX153023945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贯某某,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一汽集团钳工,吉林省长春市人。因犯盗窃罪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1)长汽开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于2011年4月26日送吉林省镇赉监狱分局入监大队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12日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9月4日因余漏罪在服刑期间被解回,于2015年3月25日经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以(2015)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2015年4月21日转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罪犯贯某某提出申请减刑,吉林省吉林监狱一监区民警在审查时发现,该犯于2014年减刑一年四个月,但随即因漏罪被加刑三年,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予以确认。2017年6月,一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研究会议,会议对罪犯贯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贯某某被裁定减刑后,因漏罪被数罪并罚,但罪犯贯某某对漏罪的犯罪事实曾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有2010年6月29日、2010年7月8日公安机关的两份讯问笔录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予以重新确认。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罪犯贯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贯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已减刑期重新确认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鉴于罪犯贯某某现有考核积分已符合减刑条件,如不对其之前的裁定及时重新确认,必将对其下一次减刑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刑罚执行科决定单独为其呈报减刑,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意罪犯贯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之后,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罪犯贯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罪犯贯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罪犯贯某某原减去的刑期予以确认。

随后吉林监狱将罪犯贯某某的减刑案卷提交至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审阅。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罪犯贯某某在审查期间对漏罪已主动交代,有相关讯问笔录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贯某某减刑案件后,以公开开庭的形式对罪犯贯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庭上,对罪犯贯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对漏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的证据进行了确认。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贯某某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因漏罪系该犯主动交代,故对其原减去的刑期予确认。将罪犯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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