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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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52999937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邓某,男,1981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湖南省芷江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止),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11月19日被送入厦门监狱服刑,2014年1月21日投入厦门监狱五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厦门监狱五监区二十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邓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邓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邓某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5月为期三年六个月的时间内,能够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纪律,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能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在间隔期内未发生较大违规;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同时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均达良好以上,确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5月为期四十二个月的间隔期内获得考核积分3756分,折合表扬数六个,并且已经全部履行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六千零八十元。二十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邓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邓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其实邓某早在2016年3月份即达减刑基本条件,厦门二十分监区人民警察在2016年3月21日召开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邓某提请减刑案,由于邓某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履行金额小于狱内消费总额,且履行比例偏低,狱内消费情况与其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不相符,二十分监区经过民警集体合议,认为邓某属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但不全部履行情况,存在逃避财产性判项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不符合减刑条件,对其暂缓呈报。会后,民警及时对邓某进行个别教育,向他说明情况,敦促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是邓某认为是民警故意为难,开始心存抱怨。该犯于2013年11月9日入监后,开始表现尚好,能够遵守监规。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一个。但减刑受挫之后,邓某开始利用其腰椎间盘轻微突出的病症,小病大养,甚至推脱腰痛无法进行改造,民警对其谈话教育时,总是推三托四,强词夺理,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为此,分监区严格按照规定予以相应考核。该犯不能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反而认为是民警故意找他麻烦,对民警的管理有抵触情绪。日常行为表现自由散漫,我行我素,与同改相处不和谐,常因劳动、生活琐事而与同改发生矛盾;认为不能减刑就把刑期坐满,破罐子破摔,得过且过,混刑度日,小违规不断。分监区在召开狱情分析会时,多次对该犯该犯情况予以专项研判分析后认为:一是该犯喜耍小聪明;二是该犯报复心理强,性格偏执,容易冲动;三是在履行财产性判项上存在认识偏差。分监区、监区民警通过系统性谈话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使其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对被害人、家人、社会造成的伤害等,经过分监区民警有针对性的认罪悔罪教育后,邓某认识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并最终履行了全部的财产刑。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十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邓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邓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邓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邓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邓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邓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裁定对罪犯邓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