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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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5298970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魏某某,男,1992年4月24日生,陕西省永寿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2015年9月9日交付陕西省马栏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3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马栏监狱二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魏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罪犯魏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魏某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建议依法对罪犯魏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二十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魏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魏某某已全部履行原判罚金,在减刑幅度上不再从严掌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对罪犯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3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2017)陕04刑更57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