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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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5296516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87年12月生,初中文化,捕前农民,住广东省信宜市某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1日,广东省广州监狱启动2017年第三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广东省广州监狱七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罪犯梁某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依法对其立案办理。2017年6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广州监狱七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6年4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次减刑考核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定要求。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获得改造成绩两次表扬,两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0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经七监区集体会议讨论,认为梁某某积极履行判决中的全部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梁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2017年6月26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梁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审查。经审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认为,监区认定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7年8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梁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梁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梁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8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梁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