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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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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957582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 1969年1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2016年6月14日,交付雷马屏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6年12月23日,罪犯吴某某因病被送往四川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3日,经总医院诊断为“鼻咽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隐性梅毒”,并出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的意见。

(二)病情鉴定。2017年5月3日,经监狱罪犯病残小组鉴定,罪犯吴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建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三)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3月7日,监狱发函至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司法部门自贡市贡井区司法局,委托司法部门对罪犯吴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估。2017年3月16日,自贡市贡井区司法局以“吴某某无经济来源,在贡井区无固定住所,不利于监督管理”为由,作出“不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2017年4月14日,四川司法警官总医院电话通知监狱医院,说明罪犯吴某某病情严重。监狱接到通知后,及时协调其保证人吴某(系罪犯吴某某女儿)居住地司法部门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告知吴某某目前的病情状况及家庭特殊情况后,自流井区司法局积极开展调查评估。于4月28日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四)危险性评估。2017年5月3日,监狱综合评估中心对罪犯进行即时评估,被评定为B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危险性主要来源于罪犯病情严重)。

(五)监区提请。该犯原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专题讨论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拟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六)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5月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吴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保证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低。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十七条“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的规定,监狱在评审会后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5月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罪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危险性主要来源于罪犯病情严重),但目前病情危重,地方司法部门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监狱同意依法对罪犯吴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请省局审批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认为罪犯吴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 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法批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2017年6月8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医院为吴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并将该犯押送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现场办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由其保证人将其带回地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雷马屏监狱在罪犯吴某某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保外情况在监狱进行了公告,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

为依法准确适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监狱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信息跟踪,强化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了解到罪犯吴某某保外就医后,在地方医院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虽然癌细胞在进一步扩散,但保外就医至今病情较为稳定,尚未危及生命的情况。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狱不断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道主义监狱制度,切实依法保障罪犯健康权和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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