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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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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957556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舒某某,男,1967年6月5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泸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2015年2月12日,交付四川省嘉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5年6月25日,罪犯舒某某因病转四川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7月30日,四川省警官总医院诊断该犯患:原发性肝癌肝内转移,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普通感冒、左肾结石病,并出具了病危通知。

(二)病情鉴定。7月30日,为让罪犯得到有效救治,保障罪犯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在四川省警官总医院出具该犯病危通知当天,监狱立即组织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该犯病情进行研讨,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第五章第一款之规定,目前已病危,随时有生命危险,建议提请紧急保外就医。

(三)调查评估。监狱在病残鉴定后立即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原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材料送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2015年8月15日,泸州市泸县司法局综合调查后,作出同意舒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四)监区提请。2015年8月19日,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认为罪犯舒某某为有期徒刑罪犯,所患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刑罚执行科审查。2015年8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迅速组织召开科室会议,对监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舒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对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5年8月19日,为保障罪犯生命权,监狱刻不容缓,立即组织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对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舒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保证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低。同意对罪犯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因该犯病情严重,医院已出具病危通知书,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监狱在评审会后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同意监狱按程序办理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5年8月19日,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舒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生命危险性不确定,公示无异议,决定提请紧急专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省局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省局评审委员会成员处室立即对监狱提请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舒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 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批准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罪犯舒某某保外就医后及时召开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同时监狱按规定在罪犯舒某某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进行了公告。

2015年8月24日,四川省嘉州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医院为舒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并将该犯押送至泸县司法矫正部门及保证人,现场办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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