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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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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957499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龙某某,男,1996年9月27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2014年1月23日,交付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6年6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管区提请。2018年1月29日,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管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龙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龙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龙某某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管区文体队中表现突出,刻苦训练,在艺术考级中获得了舞蹈表演级、萨克斯九级证书;积极主动履行完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核期内累计考核积分转换表扬4个,符合减刑条件。

2.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在成都未成年管教所开展的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罪犯龙某某在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附加财产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共得98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管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该犯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该犯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在校学生,由于其父母忙于自己的工作,疏于对其教育管教,法制观念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自身恶习不深;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该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通过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伤害,能真心悔罪,积极改造;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家庭环境进行了综合调查,该犯父母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来源,其家庭具备监管条件,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监区综合以上认为罪犯龙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已执行刑期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且该犯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假释。经管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管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管区提请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管区认定罪犯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罪犯龙某某个人及家庭情况,假释后通过社区矫正,有利于其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管区提请罪犯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管区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龙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成都未成年管教所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龙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罪犯龙某某在犯罪时未成年,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罪犯龙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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