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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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2957479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1982年9月27日生,大专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止。2016年7月7日,交付四川省嘉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8年1月18日,四川省嘉州监狱九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王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犯罪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听管服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该犯已经积极主动履行完罚金人民币45000元;罪犯王某考核期内考核积分转换3个表扬,符合减刑条件。
2.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在嘉州监狱开展的2018年第一季度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议中,王某在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附加财产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共得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该犯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王某属于初犯,非暴力型犯罪,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该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现年36周岁,性格较成熟,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监区综合以上认为罪犯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在本考核期内考核积分转换获得三个表扬,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即监狱向泸州市古蔺县司法局发出了《社区调查评估委托函》。2018年2月13日,泸州市古蔺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获得3个表扬,符合减刑条件,且综合罪犯王某的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及以及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提请罪犯王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