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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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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95745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金某,男,1992年8月7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2012年6月5日,交付四川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在罪犯入监,监区组织开展集体认罪悔罪教育中,民警发现该犯情绪异常,焦虑不安,并对有关罪犯余罪漏罪的规定较为关注。民警预判该犯可能存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随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谈话和政策宣讲。通过民警教育,使该犯认识到主动坦白余罪漏罪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也是争取法院从轻判决的唯一出路。随即,罪犯金某主动向监狱交代其未被发现的抢劫事实,并写出了书面坦白材料,积极配合监狱调查。

四川省巴中监狱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转递了罪犯金某书面坦白材料,2013年4月16日该犯被公安机关解回重审。

2013年6月26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判罪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2013年7月26日,该犯被送押回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5年4月10日,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金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综合评议:

1.罪犯金某在改造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该犯在入监教育期间,经认罪悔罪教育及民警个别教育主动交代余罪,法院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金某在服刑期间,如实向监狱警方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坦白余罪体现了该犯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3.在考核期内,该犯累积标准分达193.7分,符合减刑条件。

会议综合以上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金某提请减刑一年。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金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对罪犯金某提请减刑一年。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5年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金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金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罪犯金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5年5月25日,巴中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金某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金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金某减刑一年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公开审理,认为金某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金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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