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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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X15295658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 1961年7月10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家庭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镇。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止。责令退赃人民币160万元。该犯不服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2月23日被送入贵州省太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减刑工作程序规定》,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王某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一事,监狱对王犯家进行实际走访,并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王某某以前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支柱,现在监狱服刑,家里基本没经济来源,妻子只能靠女儿们赡养。结合罪犯王某某在狱内的消费,改造表现情况和家里基本情况,会议决定对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二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二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罪犯王某某家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赃款人民币160万元以后慢慢缴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从严两个月,2018年1月31日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