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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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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948822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捕前暂住淄博市淄川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6285元。刑期自2007年9月10日起。2008年1月22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5月10日、2016年12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一年、十个月。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刘某某因腰骶部疼痛伴右下肢麻木、无力1月余。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8日送该犯至淄博市第一医院就诊,腰椎MRI强化扫描检查:T12-L2椎体水平脊髓内见囊实性异常信号影响,大小约88mm*15mm左右,椎管明显狭窄,首先考虑室管膜瘤。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因效果不明显,于同年3月25日送至山东省新康医院住院治疗,于5月26日出院,未治愈。至今多次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20日因上述症状加重再次到淄博市第一医院就诊,腰椎MRI检查:瘤体增大至T12-L3,大小约125mm*15mm,椎管明显狭窄。近期该犯病情渐加重,出现排尿排便功能障碍,右下肢肌肉萎缩,脚踝背曲功能受限,行走困难。今因病重在淄博监狱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3月8日,淄博监狱八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刘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

2018年3月12日,淄博监狱医院诊断:脊髓占位性病变致排尿排便功能障碍、行走困难。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刘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监区提请

2018年3月12日,罪犯刘某某向监区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提出其父亲刘某进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监狱办案人员对刘某进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了解,刘某进,男,54岁,系罪犯刘某某父亲,家庭住址为湖北省天门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监狱办案人员当面向保证人刘某进告知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刘某进同意作为罪犯刘某某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义务,并现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3月13日,淄博监狱八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条第一项之规定,其父亲刘某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科室审查

刑罚执行科通过审查上述情况,认定监区提请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通过机要发函制作寄送《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委托湖北省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罪犯刘某某进行调查。湖北省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调查评估,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刘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根据以上材料及调查评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

2018年4月3日,淄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淄博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犯病情进行考察,对暂予监外执行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出具“未发现问题”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查

2018年4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淄博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刘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刘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刘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4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刘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批准刘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淄博监狱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5月3日将罪犯刘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湖北省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5月4日,山东省淄博监狱办案警察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罪犯档案正卷、副卷移交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山东省淄博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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