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臧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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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2948151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臧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盗窃罪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北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缴纳),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于2013年1月10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9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青刑执减字第8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7月29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刑更第19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2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鲁狱发〔2015〕45号),罪犯臧某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服刑期间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遂提出假释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8年2月24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到2018年1月份,该犯获考核分3232分,其中2017年1月兑现表扬奖励2次,2017年3月兑现表扬奖励1次,2017年8月兑现表扬奖励1次,2018年1月兑现表扬奖励1次,剩余积分232分,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提出对罪犯臧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意见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刑罚执行处经审查,该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服刑期间缴纳,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五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超过一年”的要求;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结合其改造及奖励情况,认为监区认定臧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8年3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臧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3月26日至3月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4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臧某提请假释。
4月2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青岛监狱检察室,4月9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臧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书。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日,青岛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2018年4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臧某假释案,于2018年4月27日以(2018)鲁02刑更第11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罪犯臧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