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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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2948093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2年11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系村委委员),住山东省曲阜市。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71212.4元,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2014年12月31日交付山东省济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济宁监狱十四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李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好,自入监以来没有发生过违规违纪;能够与监区其他罪犯保持较为和谐的关系;家庭关系正常,其亲属能够定期会见;违法所得71212.4元已经退缴、属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其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具备监管条件。综合李某某以上情况,十四监区三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随后,十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向刑罚执行科呈报李某某假释意见和相关材料。
十四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18日发函委托当地司法局对其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山东省曲阜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论为李某某出监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8年4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山东省济宁监狱反馈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没有不当之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7月21日止。
该案办理过程中,监狱在审查确认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基础上,重点对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期间一贯表现、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进行了审查,认定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