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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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2948078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26岁,1992年3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学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某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民事赔偿371059元。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于2011年1月18日送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8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德中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12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德中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6月29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14刑更第2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份,德州监狱十一监区包组警察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等,经过摸底排查,提出对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并上报监区。2017年12月29日,经监区集体研究,参会11名警察全部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日,监区长组织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对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进行审核,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现有表扬奖励8次,2016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参会4名警察全部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公示2个工作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十一监区将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材料报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符合假释的条件(罪犯杨某某现有表扬奖励8次,2016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2月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部分杨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的证明。至此,判处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罪犯杨某某自2011年1月18日入监服刑至监区集体研究时间2017年12月29日,在监狱内已实际执行6年6个月以上,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德州监狱按照规定对罪犯杨某某出狱后居住地河北省盐山县司法局寄发了《调查评估委托函》,后收到盐山县司法局2017年12月19日出具的(2017)盐矫字第13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罪犯杨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假释刑罚,同意纳入我县社区矫正管理。
2018年1月4日,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及拟提请意见报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10日,德州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人员参会,会议应到15人(包括2名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实到12人(包括2名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全部同意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对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科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6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德州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不同意见。
2018年1月1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应到11人,实到11人,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会后,监狱长在《罪犯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监狱公章。
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1月17日将《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立案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4日。2018年2月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杨某某作出了(2018)鲁14刑更第34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
2018年2月12日,监狱将裁定书送达给罪犯杨某某,并依法对罪犯杨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同时告知杨某某及时到住地司法局报到,服从司法局管理。并于2018年2月12日向河北省盐山县司法局、盐山县检察院、盐山县公安局寄发罪犯杨某某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