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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衣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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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JYJX152945687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衣某某,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大学文化,捕前学生,捕前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37.5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2014年7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2016年11月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9日,根据《黑龙江省新建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十监区某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衣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罪犯衣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衣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该犯从事值星员劳动,能够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认真负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思想考试成绩合格。同时于2017年7月4日,在“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被奖励考核分叁拾分。

关于罪犯衣某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一事,罪犯衣某某的家属在衣某某服刑期间,多次尝试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缴纳民事赔偿,但因被害人尚未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无法缴纳。衣某某的家属又屡次尝试与受害人家属联系,履行民事赔偿,但是均无果。后经监狱民警到被害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取得被害人法定监护人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并经过执法记录仪取证,被害人监护人表示不接受民事赔偿。因此可以证实罪犯衣某某虽有民事赔偿的履行能力,但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赔偿。至此,可以判定服刑人员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衣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7年12月20日,新建监狱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月12日,经新建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衣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22日,新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衣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但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下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议将罪犯衣某某减刑幅度九个月调整为八个月十五天。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公示后,在征得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同意意见后,新建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8年2月8日,新建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罪犯衣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罪犯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衣某某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5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法裁定罪犯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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