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贾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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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X152939644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贾某某,女,1959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喀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15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期:2023年8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贾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贾某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该服刑人员累计记功5次,罚金40万元全部履行。综合考虑,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一监区集体合议认为,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贾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贾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报请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5月1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狱内法庭开庭审理,2018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贾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