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 马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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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2937522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女,1985年4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新疆伊宁县。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2015年8月25日交付新疆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28日调新疆伊犁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4日 ,新疆伊犁监狱三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马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在三监区担任特定岗位期间积极向民警反映罪犯中的问题,先后多次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在“三课”学习上,能够主动学习双语,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上,态度端正,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能,爱护生产工具,超额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季度表扬六次、表扬二次。罚金一万五千元,通过监区民警积极宣讲政策、教育引导已全部缴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了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7年9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新疆伊犁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9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并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3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对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