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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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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293740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王某某2007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损失562207元。2007年4月20日送新疆第三监狱服刑。王某某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1月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1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3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9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3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和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安排,2017年11月24日,新疆第三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结合服刑人员王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间隔期等情况,认为王某某具备减刑条件,但王某某财产刑未履行,符合《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17条从严规定,减刑幅度应缩减一个月。关于王某某未履行财产刑一事,经二监区对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解,王某某已离异,父母主要以种田为主,王某某入狱前以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境较为困难,结合王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对判决中的十万元罚金,王某某确无能力履行。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一致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2017年11月27日,二监区召开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监区长办公会议,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其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三)2018年1月30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2018年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王某某等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对王某某减刑案件,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2018年3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决定。

(七)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将王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第三监狱对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王某某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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