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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人员龚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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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2937422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龚某某,男,196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龚某某因故意杀人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龚某某没有提出上诉,2015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原判对龚某某的定罪与量刑。2015年12月24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研究龚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研究认为: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平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对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能够积极参加,不怕苦、不怕累,探视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二次监狱季度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龚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满,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为无期徒刑。2017年9月1日召开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为无期徒刑。

十监区对龚某某减刑提请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三个工作日内,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和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2017年9月25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研究,认为监区提请龚某某的案件,书面材料来源合法合规,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为无期徒刑。

2017年11月4日,依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服刑人员龚某某等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审议研究,并邀请驻监检察人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龚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龚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并依据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其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公示期满后,监狱及时向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移交了龚某某减刑案件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完备,材料真实有效,同意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龚某某减为无期徒刑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龚某某减刑建议和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龚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对龚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的决定并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核。

2018年1月8日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龚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龚某某减刑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对龚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报局减刑假释审核委员会研究。

2018年1月10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召开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委员会,审议研究龚某某等服刑人员减刑案件,通过审核审查,建议对龚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将案件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监狱服刑人员龚某某减刑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龚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合议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龚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原判刑罚,自2017年9月1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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