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293740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2014年因涉嫌盗窃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依法逮捕。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5日减刑一年。2018年5月17日减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安排,克孜勒苏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技能、技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000元罚金主动缴纳,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两次,监狱表扬三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材料来源合法、案件证据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要求,建议减刑九个月,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6日,克孜勒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议,通过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认为其改造表现等情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监狱民警或者罪犯提出的异议反馈。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2017年12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1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公开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

在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件中,监狱加强教育促进罪犯积极改造,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客观评判罪犯认罪悔改表现,促使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充分发挥了减刑对罪犯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