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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人员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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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293740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浦某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捕前文盲,无业,捕前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浦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七监区召开罪犯减刑案件民警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力所能及的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本次减刑周期内依次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两次;监狱季度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对服刑人员浦某某生效判决中罚金三千元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情况,吐鲁番监狱七监区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办理小组民警对服刑人员浦某某入监后个人消费情况、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收入水平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其入狱前所在社区、单位等相关部门,了解到,服刑人员浦某某父母系普通农民,其家庭经济主要来源都是靠父母辛苦种地所带来的微薄收入。服刑人员浦某某为减轻家中经济负担,独自一人来到新疆打工挣钱以贴补家庭,但因初入社会,个人认知能力弱,法治观念差,未能正确明辨是非,自控力较差,致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七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浦某某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因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刑,建议减刑幅度适当从严,综合考量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7年8月25日,七监区将服刑人员浦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七监区服刑人员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其未全部履行财产刑判刑建议减刑从严合理,综合考量后,作出对服刑人员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7年9月10日,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浦某某等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研究后一致认为,服刑人员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评审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在押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浦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服刑人员浦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9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浦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5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吐鲁番监狱公开审理了服刑人员浦某某减刑案件,认为服刑人员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予以适当从严,最终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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