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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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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2905459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屈某某,女,1990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昌黎县人。2012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屈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2012年10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屈某某撤回上诉。2012年11月2日被交付河北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3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罪犯屈某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其提名报请减刑。同日女子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屈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罪犯屈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认为罪犯屈某某被交付执行刑罚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遵照执行,个人分担的卫生项目保持整洁,月检查均达标;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分配管理,严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交付执行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2次,考核记功6次,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且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三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1月2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7年11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已酌情从轻处罚。被交付执行后改造表现良好,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作出同意对罪犯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屈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审查,认为罪犯屈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女子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罪犯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刑更102号裁定书,认为罪犯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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