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昂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JYJX15289637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昂某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河南县,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以 (2011)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于2011年7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2014年12月2日、2016年06月17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7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3日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对符合本次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逐一评议。刑罚执行科和监狱纪委民警列席参加。监区刑罚执行干事和主管民警对该犯的基本情况和现实改造表现做了详细汇报。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认为罪犯昂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服刑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积极缴纳罚金10000元。参加“三课”教育认真,参加生产劳动积极,在监区制衣平车工序上生产劳动,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与会民警一致同意为该犯呈报减刑。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通过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时呈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对各监区呈报的减刑卷宗进行审查,于2月1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罪犯昂某某服刑改造表现比较好,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呈报减刑,并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2018年2月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对罪犯昂某某提请减刑,并在全狱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民警和罪犯有异议。后抄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审查。2018年2月12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监狱对罪犯昂某某提请减刑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狱的提请建议。2018年2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公示结果及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出具检察结果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2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罪犯昂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提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监狱数字法庭召开减刑听证会,远程开庭审理昂某某减刑一案,代表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民警当庭宣读了对罪犯昂某某提请减刑的建议书,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了说明;代表检察机关的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同意监狱对罪犯昂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罪犯昂某某对监狱提请建议无异议。之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昂某某减刑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查明后,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减刑宣判会,以(2018)青01刑更4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昂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3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