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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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289634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拉某某,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县人。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以(2000)东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217.95元(已赔付9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2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青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4月27日送门源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累计减刑七次(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共减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月13日,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拉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认为,罪犯拉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民警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1个表扬减刑3个月,可以提请减刑9个月,但该犯因尚有11017.95元未赔付完毕,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从严两个月,提请减刑七个月,将结果在分监区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
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分监区提请意见,在监区进行公示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获得行政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认定罪犯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提请罪犯拉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该犯建议减刑七个月的幅度,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拉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北州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拉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拉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拉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7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认为罪犯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拉某某减刑七个月,当日将刑事裁定书送达罪犯拉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