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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叶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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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284165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叶某,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现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2004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皖刑执字第0542号刑事裁定,将叶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宿中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214号刑事裁定,对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92号刑事裁定,对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监狱启动罪犯减刑假释呈报工作,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叶某假释案,认为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叶某假释,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同意提请叶某假释建议。相关案件材料及建议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预审后,发函至叶某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评估。2017年6月12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金家庄司法所作出同意叶某假释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2017年9月20日宿州监狱进行外调,找到当年案件受害人的亲属,介绍叶某在监狱内的服刑改造表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监狱民警调解,受害人亲属表示“叶犯父亲去世,母亲年迈,孩子幼小,叶犯的犯罪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他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他本人也受到了惩罚,我们同意给予叶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允许其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报请叶某假释,并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过研究,作出同意报请叶某假释的意见,并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叶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真服刑改造,并获得执行机关五次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对罪犯叶某提请假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狱提请假释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叶某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7年11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经过研究,同意报请叶某假释,并将相关材料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实际执行刑期符合法定要求,且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叶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叶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

本案中,监狱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办理假释案件时积极向受害人方介绍服刑人员改造表现,宣传法律法规,征询受害人方意见,对取得谅解、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既维护了社会稳定,防止出现不良情况,也有利于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落实治本安全观要求,维护监管场所改造秩序的稳定,不断输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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