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JX15283383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女,1981年3月14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8月13日交付陕西省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秦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秦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秦某自入监五年一个月时间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积极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熟记《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及改造口诀口歌,有较强的身份意识、规范意识,无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勤于思考,按时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制作车间担任机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及生产调配安排,严格按照章程操作,按照工艺制作,努力完成改造任务。期间共获计分考核成绩35个积极,没收个人财产终结执行(已履行10000元)。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罪犯秦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从严对罪犯秦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秦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秦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秦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栏、罪犯自助查询触摸屏、监狱微官网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秦某减刑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秦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报送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秦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决定,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省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以(2018)陕刑更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罪犯秦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