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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惠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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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2825905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惠某,男,1987年12月21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系累犯,200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安徽淮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3日被送入安徽省蚌埠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服刑期间,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于2010年3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2年9月减去一年十个月;2015年2月减去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蚌埠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惠某在上次减刑后两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惠某至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惠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报请惠某减刑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惠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惠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惠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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