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崔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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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279429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崔某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因非法拘禁罪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以(2016)皖012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后上诉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2016)皖01刑终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19日送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工作,监区通过摸排,经集体研究认为,服刑人员崔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警察会议评议建议对服刑人员崔某某提请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补充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皖01刑终557号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及宣判笔录等两份材料,证实服刑人员崔某某二审裁定送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根据《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九个月以上,且获得一次表扬,可以酌情减刑,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报请减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服刑人员崔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
2018年3月28日刑罚执行科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建议对服刑人员崔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于会后在监内公示了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时将服刑人员崔某某提请减刑案卷材料送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审查。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合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69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服刑人员崔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4月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服刑人员崔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8年4月17日监狱将该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报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01刑更1349号刑事裁定书,对服刑人员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