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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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X152789455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祁某某,男,1941年10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于201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1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9月18日。
【案件办理过程】
祁某某无明显诱因反复出现胸闷、气短等不适应症,被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康巴什部诊疗,经检查:左肺实变,占位可能,纵膈及左侧腋窝、锁骨上窝淋巴结肿大。鉴于祁某某病情严重,2018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医院申请对祁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经监狱法制科审查、分管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祁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祁某某女儿祁艳某自愿作为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祁某某女儿祁艳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祁艳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保证人在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鄂尔多斯市某区,监狱委托鄂尔多斯市某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内狱一医鉴字(2018)N023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为:1.左肺占位(恶性可能性大)、I型呼吸衰竭;2.纵膈、左侧腋窝、锁骨上窝淋巴结肿大;3.右肺炎症并膨胀不全;4.肺心病;5.低蛋白血症、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并下发病危通知书。鉴定意见: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5月2日,鄂尔多斯市某区司法局出具“同意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5月2日,经监狱医院人民警察集体合议,依据祁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医院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祁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祁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决定,依法批准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祁某某,祁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监狱安排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其押送至鄂尔多斯市某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2018年5月14日,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伊金霍洛监狱对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告。
2018年6月1日,祁某某因左肺占位呼吸衰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