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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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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276683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牛某某,男,1988年4月出生,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以(2009)海南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于2009年5月18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7月1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满日期为2018年6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牛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牛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牛某某在一年九个月的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服刑期间牛某某委托其亲属将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额履行完毕。综合考虑,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合议认为,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牛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因牛某某刑满日期为2018年6月2日,鉴于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牛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同意提请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院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4月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基于牛某某减刑时剩余刑期已不长,积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并形成制度:即监狱在提请减刑案件时,检察院优先审查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案卷并出具检察意见书,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优先进行立案、裁定;其余减刑案件随后审查、立案、裁定。

2018年5月16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牛某某减去剩余刑期17天。这一做法改变了服刑人员因剩余刑期不长而无法减刑的问题,极大程度减轻了监狱对短刑期服刑人员的管理压力,让更多的短刑期服刑人员看到了希望,在服刑人员中也引起较好的反响,有效调动了改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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