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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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2755573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罪犯郭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6年11月4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康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郭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罪犯郭某某因患有艾滋病,于2015年6月25日经海南省监狱系统病残犯认定委员会鉴定为病犯。郭某某原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7月4日缴纳两千四百元,履行40%;剩余部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履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了低保证明,确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理,配合治疗,自上一次减刑后间隔一年,考核期内获得两个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郭某某提请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均无异议。公示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供病历材料属实,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海南省新康监狱对罪犯郭某某的减刑意见”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郭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