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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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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2755476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彭某某,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天门市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美刑初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赔偿金50596元。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2014年11月21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8日,乐东监狱二监区召开狱情分析会,包组民警提出,彭某某未履行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但该服刑人员家庭远在湖北,家庭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均远在他乡打工谋生,十分贫困,其个人狱内消费都是依靠劳动报酬、监狱给家庭困难服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和其二弟偶尔寄来的零花钱,因此确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

2017年11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讨论彭某某提请减刑案,认为该服刑人员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0月总共33个月,累计获得表扬4个,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6.2元。综合彭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罪犯彭某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彭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二监区提供的彭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彭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监区警察及服刑人员均没有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彭某某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彭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8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彭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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