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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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52715064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洪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高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五人连带退赔港币22877996.11元、人民币461508.9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广东省开平市第四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0)开法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判决罪犯洪某某退赔款部分转为民事赔偿人民币3767828.6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2014)深中法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粤03刑更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31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第五批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监区办案人员通过筛查,发现罪犯洪某某符合本次提请减刑条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注意到罪犯洪某某财产性判项的判决及履行情况极为复杂,具体体现在:涉及刑事判决两起,民事判决一起;财产性判项类型有罚金和退赔;有个人罚金刑,也有多人连带退赔,且金额巨大;货币种类涉及人民币和港币,履行情况复杂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原因。因此,为确保减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必须对罪犯洪某某的财产刑判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核查。
办案人员首先梳理洪某某的相关裁判材料,结合裁判时间和裁判主体进行罗列和计算,然后再统计历次减刑材料中洪某某的财产刑执行情况,最后通过对洪某某进行询问、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家庭目前经济情况,盘点出最终的财产刑判决和执行结果。根据洪某某现有裁判材料,逐一研读判决书,最终将财产刑判决完整梳理为罚金200万人民币,5人连带退赔港币28877996.11元、人民币461508.98元,后因其中一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退赔数额中的一部分(折合人民币3811780.16元)转为民事赔偿。
罪犯洪某某财产刑履行情况如下:部分履行罚金11000元、民事赔偿部分履行2620251元。同时,洪某某报告称其另有9套固定资产已被法院拍卖,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查,办案人员发现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江中执通字第6号执行书,将罪犯洪某某名下9处房屋进行拍卖,通过(2013)江中法执字第209号、(2015)江中法执第213号之二执行裁定进行成交,共计拍卖价人民币2301868元,并将该笔所得用以执行财产刑。结合罪犯洪某某对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最终合算出洪某某已部分履行退赔(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4933119元,已部分履行罚金人民币11000元。
2017年11月7日五监区全体干警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罪犯洪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间获表扬4次,余500分,已部分履行退赔(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4933119元,部分履行罚金人民币11000元,拟同意提请罪犯洪某某减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0日,五监区领导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同意对罪犯洪某某予以推荐减刑九个月,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洪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洪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洪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减刑条件,已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但仍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为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减刑假释工作的鼓励性,建议推荐减刑七个月并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6日,深圳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罪犯洪某某减刑案进行评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驻深圳监狱检察室派员列席参加。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向洪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评审会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驻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驻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对罪犯洪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随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洪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送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洪某某减刑案件的审理,认为洪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深圳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2月8日做出了(2018)粤03刑更17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洪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