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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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2712999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盛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沪0118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2017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2日移押北新泾监狱服刑改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1日,该犯在本市青浦区重固镇重固大街588号轩朵KTV门口,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结帐问题发生纠纷,后该犯先动手殴打李某某,其同伴丁某某、刘某某等人见状亦上前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在劝阻过程中亦被盛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六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精神,解决短刑期罪犯减刑难的问题,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并签署了的沪三中法〔2017〕17号《上海市北新泾监狱短刑期罪犯减刑操作规程》(沪三中﹝2017﹞17号文),该文明确:短刑期罪犯是指判决生效后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时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以下简称“短期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短期犯可以减刑:(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一次,或者虽未获得表扬,但被评为“自律个人”一次以上,无任何违纪扣分,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计分考评等级在D级以上、监狱认罪悔罪评估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二)确有立功表现的。
《上海市北新泾监狱短刑期罪犯减刑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办理短期犯减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基本原则。”做好对短期犯的减刑工作,也有利于促进对短期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维护监管安全,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精神。北新泾监狱三监区盛某某,入监日期2017年5月25日,刑满日期2017年12月29日,余刑不满一年,系短期犯,服刑期间共获得监狱自律个人2次,认罪悔罪等级3级,计分考评等级D级,无违纪扣分,符合短期犯减刑条件。依据沪三中﹝2017﹞17号文规定该犯已符合短刑期罪犯减刑条件。
2017年10月12日,北新泾监狱三监区主管民警对罪犯盛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盛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盛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盛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及时予以公示,并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该犯报请减刑案卷的证据材料,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盛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盛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7年10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短期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盛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盛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0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2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接受检察监督。
2017年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17年10月30日,监狱召开2017年第47次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第三中级法院报请对罪犯盛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罪犯盛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第三中级法院。
上海第三中级法院2017年11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盛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6日,上海第三中级法院对罪犯盛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罪犯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以(2017)沪71刑更第2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盛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