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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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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702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伏尔加陶瓷厂职工,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2012年12月31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李某某因咳痰、咳血于2018年3月31日到监狱医院就诊,胸透发现左肺占位。淄博监狱十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

2018年4月2日、3日淄博监狱两次送该犯至淄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淄博市第一人民医院CT、强化CT检查,见左上叶多发软组织影,边界清晰,最大截面约108*61mm,密度不均;纵膈内见多发肿大淋巴结,部分融合,大者短径约19mm,可见强化。考虑为肺癌并纵膈淋巴结多发转移。4月4日,送该犯至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行穿刺取活检,并将活检送淄博市中心医院病理科。4月11日,淄博市中心医院病理诊断为:左肺低分化腺癌。4月12日,淄博监狱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李某某为:左肺低分化腺癌(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疾病。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4月13日,罪犯李某某向监区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提出其妻子吕某某作为其保外就医期间的保证人。

当日,监狱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到达监狱。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刑罚执行部门会同监区及监狱医院工作人员一同会见保证人,对吕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了解,吕某某,女,55岁,系罪犯李某某妻子,家庭住址为淄博市淄川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刑罚执行科当面向保证人吕某某告知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吕某某同意作为罪犯李某某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义务,并现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淄博监狱十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当日,刑罚执行部门向淄博市淄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委托其对罪犯李某某进行调查。淄博市淄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调查评估,出具“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根据以上材料及调查评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为让罪犯得到更好的治疗,淄博监狱于4月13日将罪犯李某某送至新康医院(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4月15日,罪犯李某某本人提出不愿在新康医院继续治疗,理由是其对于新康医院的治疗环境极度不适应,表达出希望能够回淄博监狱接受治疗的强烈意愿,并同意签署拒绝治疗告知书。淄博监狱为保证该犯病情保持稳定,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尊重罪犯本人意愿,于4月17日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回淄博监狱继续进行治疗。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16日,淄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淄博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犯病情进行考察并对保外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出具“未发现问题”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4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李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局罪犯生活卫生处对李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李某某所患疾病系左肺低分化腺癌(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疾病。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4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准李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淄博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4月28日将服刑人员李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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